最近接連不斷曝出的食品安全事件,使得吁請修訂迄今已實施4年的《食品安全法》的呼聲越來越高。國家食藥監總局副局長劉佩智日前表示,總局眼下已經成立專門的部門,集中精力開展《食品安全法》的修訂工作,力爭在今年年底完成。期間,修訂草案還將由國務院法制辦向社會公布,公開征求意見。
對現行《食品安全法》,基層執法部門和社會反映比較強烈的,主要是對食品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不夠。對此,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院長劉憲權認為,目前在刑法中,對於危害公眾食品安全的行為,今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的相關解釋中明確提出,一般應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准的食品罪”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這兩個食品犯罪的基礎罪名,來定罪處罰。對於主犯、慣犯等,最高可處以死刑。這樣的力度不可謂不重。但《食品安全法》是行政法,所以在修訂時,要重點考慮到行政處罰體系和刑事制裁體系如何銜接的問題。
復旦大學公共衛生學院教授厲曙光認為,要做好行政處罰和刑事制裁體系的銜接,《食品安全法》必須首先明確一個標准——什麼樣的行為構成行政處罰,什麼樣的標准構成刑事犯罪。
“近年發生的食品安全問題,許多已經超出了行政機關的監管范疇,這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