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单位是注册在中关村的高新技术企业,已取得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吗,去年汇算清缴时企业按照财税[2010]81号文件享受企业所得税研发费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但是这个文件已经失效了,今年汇算清缴时还有优惠吗?
答:企业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 东湖 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研发费加计扣除的优惠。
2、我单位是一法人企业,投资了一合伙企业,现我单位进行汇算清缴,由于合伙企业今年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负,即处于亏损状态,可以用我单位的盈利弥补我单位对应份额的亏损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因此,贵单位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本单位的盈利。
3、我单位是经审批的非营利组织,2011年取得了捐赠收入,按照财税[2009]122号文件该捐赠收入属于免税收入。2012年我单位用该笔免税收入购入理财产品并取得了一定的利息收入,现企业进行2012年汇算清缴,利息收入可以作为免税收入处理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第一条的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贵单位用免税收入购入理财产品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属于上述范围,应作为应税收入处理,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4、我单位现进行2012年汇算清缴工作,想申请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哪些材料?
答:《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5号)附件一第二十四项的规定:“当年度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通过直接填写(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网上申报和其他申报方式均可)相关行次的方式完成备案享受税收优惠,不再报送相关资料。……”
5、企业今年亏损金额较大,按规定需要出具税务师事务所的鉴证报告,企业可以聘用外省的事务所进行该业务吗?
答:关于外地会计或税务师事务所在北京备案后,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为北京的企业做税务审计工作的问题请向北京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或注册税务师协会等相关部门咨询。
7、我单位2012年对公司的往来账进行了清理,发现有一笔应付货款由于对方公司已联系不上无法支付,请问该笔应付款项需要确认收入吗?什么时间确认收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企业的其他收入包括其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对于应付货款由于对方公司已联系不上而确实无法支付的,企业应将其作为其他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9、我单位第一次进行汇算清缴,想确认一下企业负担的住房公积金扣除有限额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负担的住房公积金扣除有限额标准,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建议查阅相关部门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