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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基金”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是否全国有效
日期:2013-5-21 13:15:19    阅读:
昨天,京华时报的一篇名为《公益捐赠税收优惠"灰色地带"》的文章引起各界广泛关注。文章披露,4月20日芦山地震发生后,在华NEC集团公司(以下简称NEC)发动其全国十几个相关机构及公司员工为地震捐款,并选择通过深圳市壹基金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壹基金)进行捐款。而据壹基金秘书长杨鹏介绍,当NEC的工作人员在咨询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时,得到的答复却是北京地区依据壹基金的捐赠发票,办不了企业所得税的抵扣。
  
  该会计师事务所的解释为,由于壹基金并未出现在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联合审核确认的《2012年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团名单》中,因此他们默认壹基金并不具备税前扣除的免税资格。而按照规定,壹基金在深圳市外地区也同样具有捐赠免税资格,但在执行中却碰到了各地方税务部门对政策理解不同、执法不一的情况。深圳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是否在全国有效,让壹基金感到困惑。
  
  上述报道刊出后,笔者就相关问题咨询了中国税网纳税咨询专家。专家认为,企业只要通过税法所规定的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都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而这些名单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每年联合公布的名单,不受是否在企业登记注册地的限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五、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可按程序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三)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群众团体,按照上述管理权限,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部门分别每年联合公布名单。名单应当包括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企业和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群众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三、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每年分别联合公布名单。名单应当包括当年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而对于今年通过“壹基金”捐赠是否可以税前扣除,网友“精分大队长”通过“税务规划官方微博”表示:“我觉得不用担心,首先抵扣企业所得税是抵扣2013年度的企业所得税,也就是2014年做13年度汇算清缴时才计算扣除。而公益组织的名单都是一年有效的,每年都要出。今年这样的情况,壹基金绝对会在2013年度的名单里面。所以大可以放心。”
  
  相关链接:公益捐赠税收优惠"灰色地带"
  
  来源:京华时报   发布时间:2013-05-20   作者:侯雪竹
  
  近日,由于壹基金的免税资格在异地取得认可有争议,有3000万元捐款在进入壹基金后,无法办理免税,另有近1000万元的捐款,由于免税问题没有完全解决,捐赠企业仍处观望状态,不敢贸然进行捐赠。
  
  企业所得税法为鼓励企业参与公益慈善,明确公益性捐赠享有税收优惠,而壹基金捐赠人遭遇的问题,将一个鲜为人知的政策“灰色地带”展现出来。  
  
  壹基金捐赠人遭遇免税难题
  
  在咨询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时,得到的答复却是北京依据壹基金的捐赠发票,办不了企业所得税的抵扣。
  
  4月20日芦山地震发生后,在华NEC集团公司(以下简称NEC)发动其全国十几个相关机构及公司员工为地震捐款,并选择通过深圳市壹基金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壹基金)进行捐款。
  
  壹基金自2011年在深圳民政局注册之后,具有地方公募资格,经过民政局、财政委、国税局、地税局审批后,在同年5月获取了免税资格,并可对捐赠方开具广东省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而办理扣税的凭证即为捐赠收据。据壹基金秘书长杨鹏介绍,当NEC的工作人员在咨询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时,得到的答复却是北京地区依据壹基金的捐赠发票,办不了企业所得税的抵扣。
  
  该会计师事务所的解释为,由于壹基金并未出现在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联合审核确认的《2012年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团名单》中,因此他们默认壹基金并不具备税前扣除的免税资格。
  
  除了NEC,还有一些向壹基金捐赠的企业也遇到了同样的问题。比如,广州雅芳有限公司、贝恩公司等。
  
  “获得2012年税前扣除资格认证的公益机构均在民政部注册成立,而壹基金的注册地为深圳民政局,因此并不在此份名单之中”,壹基金传播部副总监姚遥解释,他们一直认为,壹基金所开具的捐赠发票全国通用,“这样的结果,让壹基金非常尴尬”。
  
  受此影响,有3000万元捐款在进入壹基金后,无法办理免税,另有将近1000万元的捐款,由于免税问题没有完全解决,捐赠方不敢贸然进行捐赠。
  
  是否免税民政税务踢皮球
  
  壹基金在广东省外地区也同样具有捐赠免税资格,但在执行中却碰到了各地方税务部门对政策理解不同、执法不一的情况。
  
  深圳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是否在全国有效,让壹基金感到困惑。
  
  记者拨打了江苏省、上海市12366纳税热线以壹基金遇到的情况为例进行询问时发现,两地地税局接线人员均明确表明,企业是否能进行公益捐赠税前扣除,需要参照《2013年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团名单》,而这份名单在今年仍未发放,因此并不清楚壹基金是否具备免税资格。
  
  更奇怪的是,同样的事情在不同的税务部门执行的结果差异迥然。
  
  “上海市税务部门比较特殊,有的区一级税务部门即使参照名单也说可以进行免税,有的区则表示不可以”,壹基金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表示。
  
  税务部门参照的标准是财政部、国税总局及民政部每年联合发出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团名单。
  
  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促进司副司长徐建中则表示,在2010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中已有明确规定,出现类似壹基金的情况,应属于税务部门执行中的问题。
  
  徐建中并没有明确指出通知的具体条款,但根据其第三条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每年分别联合公布名单。名单应当包括当年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壹基金在广东省外地区也同样具有捐赠免税资格。
  
  但在执行中却碰到了各地方税务部门对政策理解不同、执法不一的情况,让壹基金仍疲于与各地区税务部门来回沟通。
  
  灰色地带并未有明确立法
  
  对社会组织来说,没有限制性规定,捐赠票据即可以在外省使用,但地方税务部门可能出于地方保护主义,认为没有明确规定就不予认定。
  
  公募基金会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依据是基金会募捐的地域活动范围。
  
  壹基金及其捐赠方遇到的问题源自壹基金是一家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其募捐活动受地域限制,但可以接受注册地以外地区个人或企业的捐赠,可外地税务部门是否认可其出具的捐赠收据则无明确规定。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贾西津表示,按照现行法规,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共同发布的《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中,并没有规定税前扣除能否异地。
  
  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对社会组织来说,没有限制性规定,捐赠票据即可在外省使用。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NGO研究所所长邓国胜将这种情况称为“灰色地带”。
  
  当免税资格认定的权利下放给各个地方的相关部门,如何跨地域进行减免税,就只能看各地方税务部门自己的理解。
  
  邓国胜表示,从法律角度来说,只要是公益慈善机构具有免税资格,开出的捐赠发票,捐赠方理应享有减免税的待遇。
  
  不过他认为,出现这种问题是由于各地的地方保护,他们认为没有明确规定就不予认定,也可能是地方税务部门考虑到具有免税资格的公益组织有可能成为企业用来避税的工具,因此并未对外省名单进行互认。
  
  他举例,如果外省有一家较差的公益组织,并未达到本省对于公益组织的要求,但捐赠方仍享受减免税的待遇,这会给当地地方税务造成较大流失。
  
  “如果企业精打细算,可以通过免税将捐赠部分全额抵消”,壹基金的财务人员表示。
  
  应统一免税资格认证
  
  最好国家税务总局能有统一规定,各个省认定的具有免税资格的公益机构,在其他省也同样具有减免税的资格。
  
  “壹基金所面对的问题早就已经发生过,只是这次芦山地震灾后捐款,问题更突出了”,邓国胜说。
  
  邓国胜表示,事实上,免税优惠异地不认可的问题并非只有壹基金一家遇到,而是地方性公募基金会普遍都存在的问题。
  
  对于目前出现的问题,深圳民间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已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并希望得到解决,同时他们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对壹基金所遇到的问题予以明确,这样就不会造成各地理解存异的情况。
  
  “最好国家税务总局能有统一规定,各个省认定的具有免税资格的公益机构,在其他省也同样具有减免税的资格”,邓国胜说。
  
  贾西津表示,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是应当尽快打破公益机构的属地化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并不符合现代公益的原则。
  
  贾西津说,此前中国对于社会组织采取控制化的思路,要最大限制地把社会组织管理住,对于公益组织来说,横向有业务主管,纵向有分级管理即属地化管理。
  
  这种基于控制性思路所规定的管理政策,当社会组织要大发展的时候,冲突在技术层面就成了限制性条件。
  
  “现在的管理思路已经跟不上慈善行为了”,贾西津说。
  
  最近一段时间,壹基金通过深圳市民政局与民政部沟通,再由民政部联系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与北京地方税务局沟通,结果是,现在北京地区已经承认了壹基金所开具的广东省捐赠收据。
  
  但这样高成本的沟通,对于壹基金和类似壹基金的公益组织来说,何时才能结束,仍是个未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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